時間:2017-3-7 來源: 移動支付網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指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政策收緊,將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產生巨大影響。
他所提到的政策收緊,是指新年伊始,監管部門將對第三方支付行業分步實施備付金取消利息、取消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直聯合作方式。
賀強表示,今年兩會,他將提交《關于加強第三方支付行業科學監管,一定要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建議》的提案。
用戶“免費午餐”的好時光終結
在會上,賀強指出:和國外同行相比,我國支付機構已形成“彎道超車”的良好發展局面。
根據美國市場調研公司Forrester Research近日發布的研報,2016年美國的移動支付交易金額達1120億美元(折合約7688億人民幣)。對比艾瑞咨詢發布的研報,2016年中國支付機構移動支付交易金額達38萬億人民幣,約為美國的50倍。
近日,臺灣地區一些權威人士更是以大陸地區遍地可用移動支付進行消費為例,指出大陸地區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已不止“超越臺灣”,更“是超越全世界”。
賀強指出,在移動支付的發展上,中國已在不知不覺間站在了全球最高點,應當繼續保持這一領先優勢。
同時,近十年來,支付機構在技術和服務上不斷創新,為消費者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支付體驗,成為數字普惠金融的基礎。
而1月13日,央行發布的《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取消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利息支出。央行的數據表明,備付金利息收入一直是支付機構的主要利潤來源,以2015年,納入統計的264家支付機構備付金余額3000億計算,其中利息收入達到52.77億元。
賀強指出:這項新政并無國際先例,從多國的監管實踐來看,允許或默許客戶備付金利息作為支付機構收入是行業慣例。
其次,取消利息收入,將抬高社會的整體成本,讓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承受日常支付的負擔。
他強調,和國外支付行業相比,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具有明顯的普惠特性。
以PayPal(貝寶)為例,PayPal對商戶收取交易金額3%-4%的傭金,是國內平均水平的6倍以上;而PayPal賬戶間轉賬也要收取1.5%以上的費用,在中國這些基本都是免費或接近免費的。過去,備付金利息正是支付機構補貼相關運營成本的重要來源。一旦取消利息,這些成本將有可能轉嫁給商戶和用戶。
而政策一旦推行也將加劇行業壓力,甚至誘發一定風險。
比如像預付卡機構的利潤主要來自于備付金利息收入,一旦取消將使得這些機構產生生存危機,“鋌而走險”以至于挪用客戶備付金,損害消費者利益并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
賀強建議,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要加強科學性,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亂”。在遵循國際慣例和原有監管要求情況下,允許支付機構在合規情況下享受利息,以市場化方式推動其向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持續提供普惠便捷的支付服務。
在會上,賀強的意見也得到了全國政協委員賈康的支持。
賈康表示,“互聯網金融的普惠特點很有成長性,由于有供給側創新提供的現代信息技術支持,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績。政府應當給一線做普惠金融主體一些實打實的支持,和相對開明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環境。”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互聯網金融的整治過程應當以促進行業發展為核心目標,整治應該是依法整治,公正整治、更要防止整治過激。”
打破支付機構-銀行的直聯模式引發系列風險
賀強指出,總體來看,第三方支付行業是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中監管制度最健全、市場成熟度最高、產生社會價值最大的領域。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應對各領域扶優限劣,避免“一棍子打死”。
過去,對于客戶備付金管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公布)第八條已明確規定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多家備付金合作行的“一主多副”模式;對于支付機構-銀行合作,《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允許在與清算機構協議約定情況下“收單機構將交易信息直接發送發卡銀行”,即允許“支付機構直聯銀行”模式。
今年3月底,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網聯”即將上線,這將一改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原有直聯合作的方式,使得兩者通過指定的一兩家機構進行間接聯接。
賀強指出,從1999年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誕生起,支付機構-銀行的直聯模式已經非常成熟且風險可控,為支付行業領先全球并不斷創新突破奠定基礎。
如今,貿然打破這一模式,會引發系列問題。
一是建設新平臺,面臨資金、人力和技術等社會資源的重復投入;二是無差異的統一接入讓消費者和商戶失去對服務的選擇權;三是短期內建起的清算平臺能否承受現有及不斷增加的業務規模,同時為未來業務創新提供空間,對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來說具有一定風險。
賀強表示,應當審慎考慮通過集中化平臺取代現有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合作模式,避免影響十多年來發展成熟的商業模式,引起行業競爭力降低,甚至導致少數機構鋌而走險博取非法利益,進而損害消費者權益。
最后,他強調,應加大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差異化監管,應對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已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的機構,應加以鼓勵和支持,對那些在風險控制和消費者保護方面較為薄弱,容易成為行業風險洼地的機構,建議應對其采取限制甚至清退處理。